以下是您提供的关于离婚协议和法律变更影响的文章的中文翻译,使用正式且客观的语气,以便普通大众理解:
法律变更不会影响您已达成的离婚协议
您已经完成了离婚协议的谈判、签署,并将该协议纳入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中。然后,法律发生了变化。那么,这对您的协议有什么影响?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没有任何影响!
离婚法的变化多数源于司法判例的演变,也可能源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更新。
纽约州金斯县最高法院法官杰弗里·S·阳光(Jeffrey S. Sunshine)在其于2011年12月作出的判决 Russo v. Russo Willoughby 中,就处理了协议签署后法律变更所引发的问题。他裁定,纽约州最高法院(即上诉法院)在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之后,虽然改变了当时现有的上诉法院先例,但这并不能成为一方攻击原协议的法律依据。
在 Russo 一案中,当事人所签协议中并未规定妻子可分享丈夫作为警察所积累的变动补充金(Variable Supplement Fund,简称 VSF)。协议签署时,依据当时法律,VSF 并不属于纽约市警察局退休金的一部分,因此不是婚姻财产,不应进行分割。协议中仅规定了对丈夫退休金账户的分配。
然而,在协议签署之后,纽约上诉法院首次对 VSF 进行了裁定,认为配偶在该基金中的权益应被视为婚姻财产,可以并应当被公平分配。
尽管如此,阳光法官裁定,这一在协议签署之后作出的司法解释,并不能作为修改原协议或给予妻子新救济的依据。
如 Cutler v. Travelers Ins. Co.(159 AD2d 1014, 552 NYS2d 998, 第四上诉区,1990年)案所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一方不得因法律在其签署自愿和解协议后发生变化而重新开启该协议。”
同样,在 Kneut v. Kneut(172 Misc 2d 647, 658 NYS2d 832,门罗县家庭法院,1997年)一案中也曾裁定,仅仅因为适用于《子女抚养标准法》(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的法律发生变化,不能构成修改子女抚养协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依据。
近年来,纽约州离婚法律确实发生了许多变动:无过错离婚制度已经确立;关于离婚诉讼期间配偶赡养费的新法规已经生效;未来对离婚后赡养费的裁定也可能出现新的标准;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是否可被分割的规则仍在不断变化之中。这样的法律演变还在持续。
然而,纽约州公共政策支持离婚和解协议的最终性。尽管当事人可能希望其协议能够“随着法律变化而自动适应”,但现实中案件需要在某一时间点解决。当事人必须做好在当时条件下做出最明智决策的准备,并感谢自己可以走出过去、开启新生活。
文章由天成律师事务所翻译
文章来源:A Change in the Law Does Not Invalidate or Amend your Divorce Settlement | Divorce: New 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