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的移民改革法案设立了“受虐配偶豁免”条款,允许依靠和美国公民结婚获得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没有其配偶帮助的前提下申请移除其永久居民身份的制约条件如果他们的关系存在虐待现象。1994年的反妇女暴力法案包含类似条款,允许家庭暴力的非公民受害人在脱离其施虐配偶或父母的情况下通过“自我申请”程序获得移民救济。2000年的受虐移民妇女保护法为暴力犯罪(U型签证)的非公民受害人和性侵或人口走私(T型签证)的受害人设立了移民救济的新类型。最终,2005年的反妇女暴力法案扩大了此类保护将老年人虐待的某些受害者包括了进来。


在这部法案最初旨在保护妇女的同时,家庭暴力的男性受害者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反妇女暴力法案下,家庭暴力,儿童虐待或老年人虐待的非公民受害者可以在没有施虐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的配合下”自我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在离婚状态下的受害人也可以自我申请如果与施虐配偶的婚姻在提出申请后两年内结束了而且离婚的原因和家庭暴力有关。


一份被批准的反妇女暴力法案自我申请为申请人提供工签和暂缓遣返的手续。被批准的非公民申请允许他或她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