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同意丈夫在诉讼期间出售其生意构成浪费性挥霍!纽约离婚律师

安杰洛诉安杰洛案:第三部门裁定妻子拒绝同意诉讼期间出售丈夫破产企业构成浪费性挥霍

2025年4月10日,纽约第三部门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妻子拒绝批准丈夫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出售其已资不抵债企业的行为,构成对最大婚姻资产的浪费性挥霍。此举理应使妻子承担企业债务的一半。此判决也部分支持对赡养费标准的下调,但并未支持经济条件较优的丈夫获得律师费的请求。

案件背景显示,夫妻双方于1989年结婚,育有一名成年子女。丈夫于2016年提起离婚诉讼,审判于2019年开始。争议的婚姻财产包括丈夫主要经营的本地有机食品配送企业,该企业负债累累,审判时已停止运营。婚姻财产还包括与企业相关的仓库及夫妻共同居住的住宅。审判结束后,双方均申请支付律师费。

哥伦比亚县最高法院法官玛格丽特·沃尔什认定,妻子通过拒绝同意2018年将企业出售给夫妻企业竞争对手的提议,浪费性挥霍了婚姻资产。该提议要求买方承担90万美元债务。法院根据审判日对企业进行了估值,并裁定妻子应承担其99.5万美元债务的一半。法官还指示出售仓库,将扣除留置权后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剩余债务;夫妻住宅亦需出售,净收益双方均分。

赡养费方面,妻子按法定标准本应获得每月914美元,但法院认定因其浪费性挥霍行为及对丈夫收入能力的影响,应予以下调,判决丈夫在未来五年内每月支付305美元赡养费。

法院还裁定妻子须支付丈夫2万美元律师费,理由是丈夫经济条件优越,但此前已为妻子支付了大量律师费;而妻子“拒绝在任何条件下达成和解”,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资产。妻子对此提起上诉。

关于公平分配,法院采信丈夫陈述,认为该企业自2010年代初因竞争加剧开始出现财务困难,最终陷入亏损。妻子拒绝同意2018年的出售提议,尽管其法律顾问未发现其他潜在买家,并确认企业唯一可行方案为“出售或破产”。

第三部门指出,通常进行中的婚姻资产(如在营企业)应按离婚诉讼启动日估值,但审判法院有广泛自由裁量权可选择介于诉讼启动日至审判日之间的估值日期。鉴于可靠证据表明企业因非丈夫原因的正当财务问题在诉讼期间已停止运营且无改善迹象,法院对企业采取审判日估值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此外,第三部门明确支持初审法院认定妻子拒绝2018年出售提议的行为不合理,构成浪费婚姻资产,故应将企业债务一半分配给妻子。

对于仓库和住宅的出售,法院认为这是大幅减少债务、为双方提供急需现金的唯一途径。

关于赡养费,丈夫在企业破产前年收入约7.4万美元,破产后在竞争对手企业工作年收入约5万美元(无证据表明丈夫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更高收入)。法院还推定妻子年收入1.25万美元,认定妻子持有按摩师执照,且在婚姻企业工作期间展示了多项可就业技能。

依法定标准计算,妻子应获赡养费约914美元/月,期限介于9年半至13年间。法院判定因妻子浪费行为对双方财务造成伤害,且损害丈夫收入能力,应下调赡养费为每月305美元,期限五年。此外,妻子无需额外教育培训即可就业,并且有资格领取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上诉法院认定应适度减少下调幅度,裁定丈夫应支付妻子每月500美元赡养费,期限五年。

最后,第三部门认为初审法院正确驳回妻子请求由丈夫支付律师费的申请,但同意妻子主张,命令其支付丈夫律师费属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指出,《家庭关系法》第237条授权法院命令一方支付对方律师费,旨在平衡经济条件悬殊的配偶间权利,防止财富较多方以经济优势影响司法公正。2010年修订时更明确了“推定应向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支付律师费”。

因此,法院裁定在经济条件不构成主要考量因素的情况下(如申请律师费的一方经济条件优于对方,或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且申请方未证明自身无力支付律师费),不应判令支付律师费。本案中,丈夫经济状况优于妻子,其律师费申请基于妻子在诉讼中的阻挠行为,而非其支付能力困难,初审法院在此情形下批准律师费申请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文章由天成律师事务所翻译

 

原自网站:Wife’s Refusal to Consent to Mid-Action Sale of Husband's Business is Wastefull Dissipation | Divorce: New 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