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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到婚姻无效:当撤销婚姻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第二战场” #纽约离婚律师

——浅析纽约婚姻无效(Annulment)诉讼中的欺诈、追认与诉讼策略

近年来,纽约法院越来越多地出现一种特殊的诉讼现象:一方当事人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并围绕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律师费等问题进行了数月甚至数年的诉讼,随后却突然另行提起婚姻无效(Annulment)诉讼,主张婚姻自始因欺诈而无效。这种诉讼策略值得法律界高度关注。我最近也经手了一个这类的案子。

本案中,夫妻双方 2018年相识并开始交往,经过约三年的恋爱后,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不仅承担了家庭的主要经济开支,还支持被告攻读研究生课程,为其支付学费及日常生活费用,并于2022年为被告提交了婚姻移民申请。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近四年,期间虽然因生活理念、经济安排及家庭事务逐渐产生矛盾,但原告始终将双方关系视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并于2025年首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分配及相关附带事项。

离婚诉讼开始后,双方围绕财产分配、配偶扶养费及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多轮诉讼程序,包括提交宣誓书、财务披露及参加庭前会议。约九个月后,原告又另行提起婚姻无效(Annulment)诉讼,主张被告在结婚时即存在欺诈,其真实目的并非建立婚姻,而是获取移民身份、经济利益及其他个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撤销婚姻诉讼中并未主张发现任何新的客观事实,而是在其宣誓书中表示,其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及被告提出家庭暴力指控之后,才"逐渐意识到"自己遭遇了婚姻欺诈,并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一、婚姻失败,并不等于婚姻存在欺诈

纽约《家庭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以欺诈为由撤销婚姻。然而,并不是所有婚姻中的失望、矛盾或者感情破裂都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法院长期坚持一个原则:

撤销婚姻所要求的欺诈,必须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前,并且必须涉及婚姻关系本质性的事项。

换句话说:婚后改变主意;婚后夫妻关系恶化;对未来规划发生变化;财务矛盾;性格不合;分房睡;感情逐渐冷淡;

这些都可能导致离婚,却未必能够证明婚前存在欺诈。

法院关注的不是:婚姻后来为什么失败,结婚当天,对方是否已经带着欺诈意图进入婚姻。

二、本案最大的特点:所谓“发现欺诈”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

本案中,原告最初选择的是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请求法院处理财产分割;请求处理配偶扶养费;提交财产申报;参加初步会议(Preliminary Conference);完成大量财务披露;持续进行了数月的离婚诉讼。

直到离婚诉讼进行了约九个月后,原告才另行提出婚姻无效诉讼。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宣誓书中,原告并没有指出任何新的证据,而是表示:自己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妻子提出家庭暴力指控之后,“逐渐意识到”自己遭遇了婚姻欺诈。 

三、离婚与婚姻无效,本质完全不同

离婚意味着:法院承认婚姻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后来失败了。

而婚姻无效意味着:婚姻从一开始就是可以被撤销的。

因此,两种诉讼背后的法律逻辑完全不同。

如果一方长期把另一方称为自己的配偶;

随后又突然主张:

婚姻从第一天开始就是欺诈。

法院自然会问:

究竟发生了什么新的事情,使你的法律立场发生如此根本性的改变?如果没有新的事实,仅仅因为诉讼策略发生变化,就很难令人信服。

 

四、撤销婚姻是否成为离婚谈判的新工具?

实践中,一个婚姻无效判决的影响,远远超过离婚本身。

除了可能影响配偶扶养费;财产分割;对于涉及移民身份的案件,还可能产生额外的移民影响。

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婚姻无效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请求,也可能成为谈判中的一种压力工具。

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时,应特别关注:

· 是否存在真正的新发现事实;

· 是否只是对原有事实进行了重新解释;

· 是否是在离婚诉讼进入关键阶段后突然改变诉讼策略;

· 是否存在利用婚姻无效获取额外诉讼优势的可能。

五、法院真正关注的是婚前,而不是婚后

婚姻诉讼中最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

婚后行为(Post-marital Conduct)

婚前欺诈(Fraud at the Inception of Marriage)。

很多当事人把:婚后拒绝生孩子;婚后经济贡献不足;婚后感情恶化;婚后发生家庭矛盾;视为婚前欺诈。

事实上,这些更多体现的是:婚姻失败;而不是:婚姻一开始就是假的。 

结语

婚姻无效是一项特殊且严格适用的救济措施,并不是离婚诉讼失败后的“第二选择”。

当一方已经长期承认婚姻有效、履行婚姻义务、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才逐渐形成所谓“欺诈”的认识时,法院有必要严格审查其是否真正提出了新的事实,还是仅仅改变了对既有事实的法律评价。

法律保护真正受到婚姻欺诈的一方,但同样不会允许撤销婚姻制度被滥用为离婚诉讼中的策略工具。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公平性以及司法程序的诚信。

 

——作者:Louisa Wu, Esq.(纽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