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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婚协议时服用了安眠药,就可以推翻协议吗?

最近,我代理了一起争议离婚案件。双方经过长时间协商,最终签署了离婚和解协议(Stipulation of Settlement)。然而,在协议签署后,对方却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她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签署协议期间一直服用治疗失眠和焦虑的药物,因此当时没有能力理解协议内容,也无法作出理性的决定。这是纽约离婚案件中比较少见、但又十分重要的一类案件——以缺乏行为能力(Lack of Capacity)为由,请求撤销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

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吃了安眠药,协议就一定无效吗?

答案是否定的。纽约法律并没有规定:吃了安眠药; 服用了抗焦虑药; 服用了抗抑郁药; 就当然不能签署法律文件。

法院真正关心的问题只有一个:签署协议当天,这些药物是否已经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协议的性质、法律后果,以及无法作出理性的判断。换句话说,服药本身不是标准,行为能力才是标准。

 

精神科医生的证言,是否一定能够证明没有行为能力?

在这起案件中,对方请来了自己的精神科医生出庭作证。但我们在庭审中的重点并不是否认她曾经接受治疗,也不是否认她曾经服药。我们的关注点是:这位医生究竟能否证明她签字当天的精神状态?交叉询问中,我们重点提出了一个问题:这位医生已经连续三年没有面对面见过当事人,那么,他如何能够判断她在签署协议当天的真实精神状况?

如果医生没有在关键时间观察过病人,没有进行相关认知评估,仅根据既往病史或者药物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发表意见,那么这种意见与签约当天的实际行为能力之间,还存在需要法院进一步评估的问题。

 

法院更重视"当时发生了什么"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只看一份医疗诊断,而是会综合所有同时期证(Contemporaneous Evidence)

例如:

· 当事人在签约前是否参与谈判;

· 是否提出过修改意见;

· 是否阅读并讨论协议;

· 是否能够与律师正常沟通;

· 律师是否认为其理解协议内容;

· 法庭是否有人提出行为能力问题;

· 是否需要指定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

这些证据共同帮助法院判断:

签约当天,当事人究竟有没有能力理解自己正在签署什么。

 

我们希望法院维持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的立场始终明确:

我们认为,判断一份离婚协议是否应当被撤销,应当依据签署时的客观证据,而不是仅凭事后提出的推测或假设。

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综合医疗证据、律师证言以及其他同时期证据后,认定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并依法维持已经签署的《离婚和解协议》。

 

写在最后

离婚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离婚案件能够最终解决的重要基础。

法律当然允许真正缺乏行为能力的人寻求救济,但同样要求提出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律师而言,一份经得起挑战的离婚协议,不仅体现在协议条款本身,更体现在签署过程中是否留下了充分的沟通记录、解释过程以及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证据。

而对于法院来说,最终需要回答的,不是当事人后来是否后悔,而是签署协议那一天,她是否真正理解自己正在作出的决定。

 

—— 作者:Louisa Wu, Esq.(纽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