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的追溯性判决——离婚律师|纽约离婚|协议离婚

作者:尼尔·卡恩(Neil Cahn)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在2020年9月30日的决定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Appellate Division, Second Department)就对妻子的追溯性定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以及用丈夫未支付的额外费用来抵消该费用进行了裁决,此案为Levi诉Levi案。

双方于2003年结婚,并育有两个子女。丈夫于2014年5月7日提出离婚申请。根据2014年9月3日的临时法庭命令,丈夫被指示支付妻子每月500美元的临时配偶赡养费,每月750美元的临时子女抚养费,妻子和子女的未报销医疗、牙科和眼镜费用的100%,并支付某些治疗师和家庭教师的费用。

庭审中,证实丈夫全职在MTA工作,年薪为99,000美元。妻子是持有执照的验光师,在一家神经视觉诊所兼职,每小时收入为20美元,平均每周工作25小时。

在2017年2月8日的庭审决定中,纳苏县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A·布鲁诺确定妻子年收入26,000美元,占双方收入的21%。法院根据《子女抚养费标准法》计算出丈夫的子女抚养费义务为每月1,899.91美元,并追溯至妻子申请临时支持的日期。

根据庭审时丈夫的收入来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拖欠金额为66,496.85美元,将该金额追溯至庭审前2年半的2014年中期,当时丈夫的收入较少。丈夫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裁决。

法院认为,布鲁诺法官在拒绝将妻子的收入设定为高于她在庭审中作证的26,000美元时,并未滥用自己的裁量权。

此外,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丈夫的观点,即布鲁诺法官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使用了庭审时丈夫的收入,而不是从诉讼起始时算起。法院不需要减少丈夫的追溯性子女抚养费义务,因为丈夫在2014年和2015年的收入较庭审时较低。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参考了Feliciano诉Elghouayel案(164 A.D.3d 1238, 83 N.Y.S.3d 587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18年))。在那个案件中,母亲在2015年7月提出了子女抚养费申请。在2016年9月1日的命令中,一审法官要求父亲追溯支付每月200美元的基本子女抚养费。然而,在Feliciano案中,法院面临的问题是一审法官是否适当地使用了父亲2016年庭审时的收入,而不是依据父亲2015年的纳税申报表。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辩护一审法官的决定时指出,尽管子女抚养费的分析始于最近一次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但“‘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取决于父母供养子女的能力。”此外,还指出,“一审法官在决定是否根据父母过去的收入或未来的收入潜力来计算收入时,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而不是依赖父母对其财务状况的陈述。”“法院也可以考虑尚未完成的纳税年度的当前收入数据。”一审法官根据父亲2016年上半年的收入来设定父亲的收入是合适的。

翻译备注: 在纽约州一个抚养费的案件有可能持续2年甚至更长,所以就会出现父母双方收入在立案和庭审的时间上的变化,那么法院基本是按照庭审时候的收入来计算抚养费,即便父母收入立案的时候和庭审的时候发生变化,比如该案, 在立案的时候女方没有收入,在庭审的时候女方有收入,男方要求把之前他多付的抚养费退回给他。这个问题就产生了。法院并不支持退还抚养费这一说法,所以法院最多可以将多付的抚养费用于以后抚养费额外费用。

 天成律师所翻译0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