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法定监护权相比,抚养时间决定了子女抚养费


尼尔·坎于2013年7月8日发布

父母监护孩子的时间决定了对儿童赡养费的。而"法定"监护权或决策权并没有很重要。只有与孩子共度大部分夜晚的父母才有资格收取儿童赡养费。如果夜晚平均分配,那么收入较高的父母将被视为那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

 

这是最近两个上诉法院案件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2013年6月28日的《Leonard v. Leonard》一案中,认定尽管父亲拥有法定监护权,但由于共同分担了亲子时间且父亲收入更高,父亲将被视为非监护方,有义务支付儿童赡养费。

 

在2013年4月18日的《Rubin v. Della Salla》一案中,认定父母双方各自拥有决策权范围,但由于孩子在父亲那里度过了56%的夜晚,依法无法要求父亲支付C.S.S.A.下的儿童赡养费。

 

在《Leonard》一案中,维持了Monroe县最高法院J.H.O.授予丈夫独家法定监护权的决定。妻子寻求共同法定监护权,但认同父母之间的争吵关系和对孩子的需求和活动无法有效沟通,因此无法实施共同监护权。

 

上诉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法官让丈夫获得儿童赡养费是错误的。儿童赡养费应该由丈夫付给妻子。由于居住安排是共同分享的,且没有一方占据孩子大部分时间,收入较高的一方应被视为非监护方,以确定儿童赡养费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时间安排给了双方与孩子平等的时间。由于丈夫的收入超过妻子(在审判时,丈夫每年赚取134,924.48美元,而J法院.认定妻子应具有2.5万美元的收入),丈夫是"非监护"父亲。因此,他必须向妻子支付儿童赡养费。

 

上诉法院承认,妻子涉及共同法定监护权的授予,而此处丈夫获得了独家法定监护权。然而,这个事实不应影响儿童赡养费的确定。

 

尽管授予丈夫独家法定监护权使其能够在孩子的生活中做出重要决策,但这种决策权并不增加他的与孩子相关的费用。一个父母与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决定了他或她的与孩子相关的费用。

 

注意到双方收入已经存在显著差距,而将儿童赡养费授予丈夫只会加大这种差距。在我们看来,孩子们的生活水平不应在父母的两个家庭之间发生如此巨大的差异。将儿童赡养费授予妻子将最好地确保孩子们能够充分享受父母的资源,并在每个家庭中尽可能地维持分居前的生活水平。

 

在《Rubin v. Della Salla》一案中,第一部门被要求决定在不平等共享安排中具有主要居住监护权的父母是否可以被要求向另一方父母支付儿童赡养费。上诉法院根据《儿童赡养费标准法》的明文规定、立法历史以及上诉法院在《Bast v. Rossoff》案中的解释得出结论,即在大部分时间内具有监护权的监护方不能被要求向非监护方支付儿童赡养费。

 

在《Rubin》一案中,当事人是一个未婚夫妻,拥有一个9岁的儿子。他们在1990年代初相识,于1998年开始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11月生下了这对夫妻的儿子。孩子出生后,母亲和父亲继续分居。他们的关系于2007年结束。那时,孩子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007年初,父亲遇见了他现在的女朋友,到了秋天,他们建立了一段稳定的关系。在与新女友开始交往后,父亲与儿子相处的时间逐渐增加。2008年11月,父亲和他的女友搬到了一个公寓,孩子拥有自己的卧室。大约在同一时间,学校官员告知父亲母亲经常迟到送孩子上学。父亲提议每天接送孩子上学,并得到了母亲的同意。此后的每个早晨,除了出差时,父亲都会从母亲的公寓接他的儿子,并及时送他去上学。在2008-2009学年,孩子在父亲那里度过了大部分周末,还有感恩节、圣诞节和九天的春假。父亲告诉孩子他和女友即将有个孩子,他们的女儿于2009年4月出生。女儿出生后,父亲大大减少了工作出差的次数,有更多时间与儿子相处。

 

在2009年4月,母亲提起诉讼,寻求对孩子的独家法定和居住监护权,并要求法庭下令父亲支付儿童赡养费。父亲也寻求对孩子的主要监护权。

 

在为期十天的审判后,纽约最高法院法官艾伦·格斯默判决在学年期间将主要居住监护权授予父亲,而母亲在每隔一个周末(从周五放学后到周一早上)以及每个星期四过夜时拥有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夏季期间,安排则颠倒,孩子主要与母亲居住,但会在每个星期四过夜以及每隔一个周末与父亲相处。母亲还将在每个冬季中期学校假期与孩子相聚,而其他学校假期则均等分配。此外,每个父母在夏季还有两周的时间与孩子共度。

 

格斯默法官授予父亲在教育和医疗问题上与母亲协商后的决策权。母亲在与父亲协商后对夏季和课外活动以及宗教问题做出决策的权力。

 

在决定监护权后,父亲要求对母亲的儿童赡养费诉讼进行简易判决,以驳回母亲的起诉。父亲主张,根据监护权令的规定,他是具有监护权的父亲,因为孩子将在他那里度过大部分时间。孩子将与父亲在一起的时间占56%,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占44%。因此,父亲认为,作为法律问题,法院无法命令他向非具有监护权的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

 

格斯默法官否决了父亲的简易判决动议,并认为可以向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格斯默法官认为,由于双方对儿子拥有“平行的法定监护权”,并且双方都与孩子共度了一些时间,无法作为法律问题说父亲是儿童赡养费用上的具有监护权的父亲。法院还着重关注了双方财务状况的差异,并得出结论,无论父亲是否是具有监护权的父亲,法院都有自由裁量权向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因为她需要资金支付每月的房租,并维持一种在没有父亲的帮助下她无法负担的家庭环境。

 

父亲对拒绝他的简易判决动议的裁决提出上诉。第一部门推翻了裁决,并认为根据《儿童赡养标准法》(C.S.S.A.),作为具有监护权的父亲,不能命令他向非具有监护权的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根据C.S.S.A.的明确规定,只能命令非具有监护权的父母支付儿童赡养费。D.R.L. §240(1-b)(f)(10)和F.C.A. § 413(1)(f)(10)。C.S.S.A.没有提供其他选择,并且法院无权自行决定以另一种方式支付赡养费。

 

在Bast v. Rossoff, 91 N.Y.2d 723, 675 N.Y.S.2d 19 (1998)一案中,高级法院明确裁定C.S.S.A.适用于共同监护案件,并表示“在共同监护案件中,应按照与其他案件相同的方式计算子女抚养费”。具体而言,第一部门指出,高级法院在Bast案中指示,在完成三步法定计算公式后,“审判法庭必须下令非监护父母支付抚养费”。Bast案没有提供其他选择,只能要求非监护父母支付抚养费给监护父母。

 

根据盖斯默法官的监护决定所设定的时间表,毫无疑问,父亲在大部分时间内拥有孩子的实际监护权,并且应被视为子女抚养费的监护父亲。孩子将与父亲共度206个夜晚,而与母亲共度159个夜晚。因此,孩子将在父亲那里度过大部分时间(56%),而在母亲那里度过少部分时间(44%)。孩子与父亲额外共度的47天几乎比与母亲度过的时间多出30%。换句话说,孩子与父亲在一起的时间约为与母亲在一起时间的130%。

 

第一部门认为盖斯默法官“错误地关注了当事方的财务状况,而非他们的监护地位”。如此做,下级法院就支持了一种决定监护父母身份的方法,即不基于孩子与哪个父母共度大部分时间,而是基于哪个父母的经济能力较差。

 

无论法院的意图多么善意,无论是CSSA还是Bast v. Rossoff,都不允许经济差异来决定在监护时间不平等的情况下谁是监护父母。

 

上诉法院还批评了盖斯默法官试图通过关注孩子与每个父母共度的“清醒非上学时间”来使监护时间均等化的做法;即通过计算他或她与孩子共度的清醒小时数来确定监护父母。第一部门指出,这种方法在Somerville v. Somerville案中已经被“坚决拒绝”,因此,我们在这里得出相同的结论,拒绝以清醒小时数来确定谁是监护父母的方法。我们相信,过夜次数而不是清醒小时数是最实际和可行的方法。

 

根据白天小时数来确定监护父母并不能与子女抚养费背后的目的有任何逻辑关系,即帮助监护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所、食物和衣物。此外,由于孩子的活动经常发生变化,孩子与每个父母共度的小时数是一个不断变动的目标。在上学时间之外,孩子可能参加课外活动,与保姆共度时间,接受辅导,或参加夏令营。在这些时间里,孩子可能与任何一个父母都不在一起。孩子的活动可能日复一日地变化,并随着孩子的成长而改变,这不必要地导致需要重新计算双方的育儿时间,并可能修改监护父母的身份认定。

 

此外,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父母为了操控与孩子共度的时间,而使孩子不参加夏令营或其他活动,以确保他们被指定为监护父母。逐小时分析监护时间是不可行的,这将违反CSSA旨在促进“更大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的原则。

 

上诉法院并未找到支持母亲观点的依据,即在共同监护案件中,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公正”和“适当”来确定监护父母。在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中,司法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CSSA只允许两种方法偏离法定公式。首先,根据D.R.L. §§240(1-b)(f)和(g)的规定,如果发现非监护父母的子女抚养费义务“不公正或不适当”,经过审查十个列举的因素后,法院应当判决非监护父母支付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金额(参见F.C.A. §413(1)(f)、(g))。其次,根据D.R.L. §240(1-b)(d)的规定,如果基本子女抚养费义务将使非监护父母的年收入低于某些贫困或自我支持储备指导方针,非监护父母的子女抚养费义务可以减少至每月25美元,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完全免除(参见F.C.A. §413(1)(d))。

 

与母亲的观点相反,这些有限例外并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它们只允许法院减少或免除非监护父母由于默认子女抚养费数额而可能承担的经济负担。它们并没有赋予法院无视法定方案并指示监护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无需分析各方的经济状况,因为“谁是监护父母取决于过夜次数的评估,而不是经济需求”。

 

翻译备注: 这篇文章主要从新的判例分析抚养费是否一定由有法律监护权的那一方获得?或者由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获得? 当父母双方的监护时间很接近的时候,或者监护时间多的一方恰巧经济条件更好,这个时候是否该父母的一方可以从另一方拿到抚养费是一个法律争议的点。

 

天成律师所翻译0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