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纽约离婚案件中孩子监护权种类和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还决定子女监护安排。根据共同的法定条文,如果配偶在结婚期间共同生育子女,则父母对该子女享有共同监护权,父母权利平等。若离异,每个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都有平等的权利。

在判决监护权时,法院会努力做出“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决定。为“儿童的最大利益”做出决定需要考虑儿童父母的意愿、儿童的意愿以及儿童与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可能对儿童最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人的关系,儿童在家、学校和社区的舒适度,以及相关个人的身心健康。

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控制与孩子的教育、宗教和医疗保健有关的决定。法院可以选择几种类型的监护权中的一种。

临时监护权在离婚或分居程序期间将孩子的监护权授予个人。

独占监护权赋予一方父母所有监护权,而另一方除外。非监护父母可能获得监督权,或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监督探视权。

共同监护权赋予父母平等的权利来决定孩子的抚养。对于父母双方都能正确履行父母职责的案件,法院会授予共同监护权。如果父母一方起诉独占监护权,起诉的父母必须反驳共同监护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推定。

如果第三方寻求监护权,法院可以将儿童的监护权判给第三方。第三方通常是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如果婚姻导致多个孩子,法院有权根据每个特定孩子的最大利益将孩子分开并在父母之间分配监护权。然而,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与孩子的兄弟姐妹一起生活,部分原因是出于情感支持。

最终的监护令通常应涉及身体监护(孩子与哪个父母住在一起)和法律监护(哪个父母有权利和义务就孩子的成长做出决定)。